一起纠纷两条命,本应绽放的两朵生命之花就此凋零,一个悲剧让人心里沉重异常。忽然为他们三人不值,三个人完全有理由因共同的经历成为很好的同事和朋友,仅仅因为一点矛盾不能及时化解,酿成了两死一伤的惨案,很有点哀其不幸,怒其不争的感觉。
由这起未经判决就已结案的命案,想到了发生在河北沧州的另一起命案的判决。河间县民警张东岳掐死歌厅女余某案,2007年9月,肃宁法院以过失杀人罪一审判处张东岳有期徒刑6年,死者家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也被驳回。随后,死者家属向沧州中院提起上诉。最近,沧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,张东岳与被害人余某在张东岳的“桑塔纳”轿车上发生性关系时,为寻求刺激,张东岳应邀帮助被害人余某共同用手掐余某的颈部。发现昏厥后,张东岳同他人将余某送河间医院抢救,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。法院认为,张东岳为寻求性刺激,用手掐被害人的颈部,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,但其对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轻信能够避免,主观上是过失,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。张东岳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,且认罪态度较好,可酌予从轻处罚,故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而担任此案法律援助的律师认为,沧州市公安局的尸检可以认定,余某在死亡之前已经遍体鳞伤,且有两处是高度肿胀,可以证明被告人的性欲意志,是以暴力方式强加给被害人的,被害人不同意或反对才招致被打得遍体鳞伤直至被掐死的结果。此外,掐人颈部能致人死亡,这是正常人都知道的常识,作为警察的被告人更不应该例外。法院的两次判决,明显与事实和相关法律不相符合。河间市公安局案发后对医院大夫的询问笔录证实,受害者余某被送到医院时,已经死亡。而在法院一审二审两次判决书中,都认定是“经抢救无效死亡”,显然是有意减轻被告人张东岳的罪行。明知能将人掐死而执意进行到底掐死被害人,这一事实竟被法院认为“为寻求刺激”而导致的过失行为,并以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。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判例,按照这样的思维,一些处于弱势地位的无辜女性,更容易沦为男性暴力的受害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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