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属:宝马驾驶人无责?震惊
纪欢玲的母亲邓女士说,由于和丈夫早年离异,在事故发生后的日子里,一直由朋友帮她处理。但3月7日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明确地写着:翁某(宝马车驾驶者)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。“我当时脑子一片空白,发了几分钟呆。”邓女士说,虽然她一直吃斋信佛几乎不问世事,但现在这样的认定结果,让她无论如何无法向女儿交代。代邓女士处理此事的傅先生表示,这个结果是任何人都无法想到的。
尸检:死者是高坠后被碾轧致死
由于有目击证人目睹了事发经过,而在蔡屋围人行天桥的东西两侧,一共排列有10多个摄像头。因此家属一直认为此事应该不存在取证困难的情况。
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在事故发生后对纪欢玲进行尸检后,认定纪欢玲是在“生前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后,再被交通工具(如车辆)作用(如拖拉、碾轧)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。
警方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之后,排除了纪欢玲他杀的可能。
交警:这是意外,各方均无责
按相关规定,在收到认定书的第三天,邓女士向交警局递交了复核申请书。在申请书中,邓女士分析深南大道全程路灯明亮、视野开阔,驾驶人翁某应当注意到纪欢玲躺在前方的路上。而且据他们调查,同款宝马车的配置都带有GPS导航系统,在车距前方物体一定距离时就会发出自动警报。且在警方的鉴定文书中写明该车有“长边长16厘米,长边高10厘米”的黑色胶片脱落。至少表明该车当时碾拖死者时不是很轻微。
罗湖区交警大队相关工作人员表示,对此事他们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办理。交警局的《交通事故认定书》的依据为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四十五条第(三)项:“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,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,各方均无责任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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