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。在财产公开制度实施前半年应在全国设立退赃帐户,在全国推行不记名、有编号、存档案、可查证的退赃运动。对于退赃项目无论数额多少、来源如何,均受法律保护,赦免一切罪、错,永不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,并无条件地为退赃者保密。
4。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遗产继承制度和财产赠与制度,领导干部公开申报资产应包括其直系亲属和所有家庭成员。
5。与国外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合作,建立阳光资产信息共同体,随时审核官员及一切公民的海外资产。
6。对于领导干部超出正常生活所需的资产,实施资产托管制度。官员在任职期间,不得参与资产的融动和经营。
7。加强反腐败机构的建设,参照“联合国反腐公约”规定,建议我国受理官员财产申报的机关应与政府机关相互独立,实行逐级垂直领导,最高机关应直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。
8。修改“刑法”中对“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”的处罚规定,加重对官员瞒报资产的处罚;立法重奖公民对官员隐瞒财产的举报行为。
9。由于我国在官员收入透明化方面积弊甚深,实行公示制度,必然触及许多既得利者。为减轻“阳光法案”的实施阻力,建议采用先易后难、先上后下、循序渐进、分步实施的方法,如(1)先从省部级以上的官员做起;(2)先从人大任命的官员做起;(3)先从官员任前公示或参选前公示做起。在五到十年的时间内推广到全体党政官员。
只要我们真正从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,舍弃本属身外之物的既得利益,真心改革,痛下决心,经过五到十年的努力,一定能够形成一个利及子孙、惠及百年的根本性的社会制度。这是时代的要求,人民的期盼和历史的使命。公布我一个,取信千万人,作为人民公仆的党政官员何乐而不为之。
数据加载...